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