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