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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2月26日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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