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洮河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河湖确权划界、河道采砂、水域岸线规划等管理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