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实行严格管控。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