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洮河流域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标准和目标,建设生态文明小康村,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集中供热等公共设施。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聚居区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在人口相对集中区域建设供排水、集中供热等设施。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公共卫生清洁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