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建设生态交通。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测和监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