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建设生态交通。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测和监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