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水电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洮河流域已建水电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及时清理库区、引水渠等区域水体漂浮物和周边垃圾,承担恢复和修复经营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义务。加强库区安全保护工作,库区行洪泄水时应当及时公布开闸放水信息,做好下游及周边人畜安全防护工作。冬季枯水冰凌期,水电开发企业必要时应当限期停止发电,防止冰凌堆积,避免对生态环境和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