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属林业草原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草原监督和管理,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开展草原治理,保护草原植被。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防止因牲畜超载和过度放牧导致的自然植被退化、沙化。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