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属林业草原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林草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调查和防治工作,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大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等工作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增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