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解释与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开展立法工作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