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再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