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稿,由该专门委员会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稿,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