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