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加层、加高、加宽、增设附属设施或者扩大原有占地面积、侵占公共用地。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建。对在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