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传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太阳历文化普查、调查、挖掘、整理等工作;

(四)参与太阳历文化传播、展示和保护活动;

(五)接受相关部门指导、管理和考评。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