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具体图示见附件)。遗产区是指鼓浪屿岛及其近岸水域;缓冲区是指邻近的大屿、猴屿并一直延伸到厦门岛海岸线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