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通过品牌授权、提供场地、经费补助、法律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文化遗产内涵的重点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非营利法人、民间工匠和艺人等予以扶持。

鼓励规划、建筑、园林、历史、文化、文物、旅游、法律、语言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对外推介宣传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