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市教育部门制定文化遗产教育方案,推动中学、小学将文化遗产教育纳入校本课程内容,并通过举办讲座、论坛、体验课等形式,宣传、普及文化遗产保护常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