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通过合作、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整理史料文献、开展专题调研,挖掘和丰富文化遗产内涵。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文化遗产研究。研究成果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机构评定认为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给予奖励,并积极采纳和运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