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重点保障有利于文化遗产传承的活动或者项目。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尊重其固有内涵,挖掘文化底蕴,提升文化品质,不得歪曲、篡改。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推介、出版介绍鼓浪屿历史文化内容的标准文本并适时更新。鼓励鼓浪屿居民参与文化遗产传承与利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