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古树名木、文献资料等的所有权人是文化遗产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损毁。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责任人。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