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