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的;(二)未按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的;(三)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交付的;(四)未按规定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