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暂停处置或者许可限期内需要终止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与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协议办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处置活动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