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房不具备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暂存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管理责任人确定暂存场所(点)。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就地拆解、分拣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