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时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归集点,维护维修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保持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其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