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