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非机动车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保障安全,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增强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保障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的合法权利。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