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