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应当注册登记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