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室外区域;(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四)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