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控烟工作规划;(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测和评估控烟工作;(三)负责指导、协调、部署、组织开展控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五)按照规定履行控烟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