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二)劝阻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本市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建议;

(四)协助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控烟工作;

(五)为个人戒烟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