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一)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二)劝阻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三)对本市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建议;(四)协助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控烟工作;(五)为个人戒烟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