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五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