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章 控烟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烟标识。控烟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烟标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