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烟标识。

控烟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烟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