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章 控烟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