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章 控烟措施第十六条有效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