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韩江流域湿地保护规划,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韩江流域湿地保护规划要求,采取措施,恢复和提高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