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注重水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采取生态护岸、保护河道洲滩和河流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韩江流域河流生态修复应当采取合理配置水生动植物、微生物等综合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改善河流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