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注重水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采取生态护岸、保护河道洲滩和河流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

韩江流域河流生态修复应当采取合理配置水生动植物、微生物等综合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改善河流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