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进入水体,降低农业生产对流域水质的危害。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