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发展符合畜禽养殖规划的生态养殖。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和废弃物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