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韩江流域(以下简称韩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韩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韩江干流和东溪、西溪、北溪等河道、分支流的集雨范围以及人工引水工程,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