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韩江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应当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