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韩江干流和东溪、西溪、北溪等河道、分支流的水质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