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设计与施工验收第十六条已修改防雷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接受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对防雷隐蔽工程进行跟踪检测,防雷工程经检测不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