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防雷工程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应当分别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