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丢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头(只)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并可以按禽类每只处五十元罚款,畜类每头处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宠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随意倾倒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措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场内乱扔垃圾、积存的污渍污水严重的、有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乱堆放杂物,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将厕所粪便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区污水系统,或未倾倒在指定场所容器内的,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或未及时疏通、清除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