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的整洁、美观、完好,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三)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五)采石取土、建坟;(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